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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人注意:签合同前这些坑可能赔大钱

保险理赔2026/4/11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0 次阅读

一、核心要点


定义:合同订立过程中,一方违背诚信原则(如恶意磋商、泄露秘密),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500条(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等)、第501条(缔约阶段保密义务)
责任承担:赔偿对方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产生的直接损失(如差旅费、备货成本)及合理机会损失


二、普通人最容易踩的3个坑


  • 恶意磋商坑

具体描述:假装谈合作(如假装采购、谈加盟),实则打探商业秘密、拖延对手(如某公司假装和沈阳某建材厂谈订单,导致工厂备料15万却取消)
如何避免:明确合作意向,不做虚假承诺;若终止合作需说明正当理由,留存沟通记录

  • 泄露商业秘密坑

具体描述:签合同前获知对方客户名单、技术参数,却擅自泄露给竞争对手
如何避免:签订《保密协议》,明确缔约阶段的保密义务;不擅自复制、传播对方商业信息

  • 未及时通知坑

具体描述:谈好合作细节却突然取消,未告知对方,导致对方租场地、雇人员的损失
如何避免:合同无法成立时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,避免对方扩大不必要支出。

法律咨询缔约过失

王勇 律师

主任律师

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主任,专注刑事辩护二十余年。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千余件,熟悉辽宁本地司法实务。坚持"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",为当事人提供专业、务实的法律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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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作者

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

化腾律所-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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