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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人注意:重复保险这些坑别踩,律师教你避坑

保险理赔2026/4/11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0 次阅读

一、核心要点


定义: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、同一保险利益、同一保险事故,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,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。
法律依据
- 民事层面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56条
- 刑事层面(若涉及诈骗)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98条
注意:重复保险本身为民事行为,无刑事量刑;仅当故意骗取保险金时,才构成保险诈骗罪。


二、普通人最容易踩的3个坑


  • "多买多赔"误区

具体描述:以为买两份保险出事能拿双份,实际《保险法》规定赔偿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,超额部分无效。
如何避免:投保前确认标的价值(如车辆市价、房屋评估价),不超额投保。

  • 未如实告知已投保情况

具体描述:投保人隐瞒已有的保险合同,可能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、拒赔,甚至被认定为诈骗。
如何避免:投保时主动向保险人说明"是否已有同类保险",留存告知记录。

  • 混淆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

具体描述:把"多个保险人共保同一标的(保额不超价值)"当成重复保险,导致误判风险。
如何避免:投保时问清"保额总和是否超过标的价值",区分"共保"(合法)与"重复超保"(风险)

法律咨询重复保险

王勇 律师

主任律师

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主任,专注刑事辩护二十余年。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千余件,熟悉辽宁本地司法实务。坚持"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",为当事人提供专业、务实的法律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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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作者

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

化腾律所-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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