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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人须知:保险人相关刑事风险避坑指南

保险理赔2026/4/11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0 次阅读

一、核心要点


定义: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若与他人勾结实施保险诈骗,或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保险资金,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98条(保险诈骗罪)、第271条(职务侵占罪)
量刑范围: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1-10万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2-2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。


二、普通人最容易踩的3个坑


  • “找保险人内部人骗保没事”

描述:部分投保人认为勾结保险公司定损员伪造事故、虚假理赔不会被查,实则属于保险诈骗共同犯罪。
避免:不参与任何虚假保险活动,不向保险人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。

  • “保险人是公司,个人不用担责”

描述:部分保险人工作人员误以为职务行为仅公司担责,忽略个人需对犯罪行为负责。
避免:严格遵守保险从业规范,不利用职务便利协助骗保或侵占资金。

  • 忽略“保险诈骗的从犯认定”

描述:即使不是投保人,若为保险人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、定损报告,也会被认定为共犯。
避免:不签署任何虚假文件,发现违规立即向公司举报。

法律咨询保险人

王勇 律师

主任律师

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主任,专注刑事辩护二十余年。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千余件,熟悉辽宁本地司法实务。坚持"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",为当事人提供专业、务实的法律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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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作者

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

化腾律所-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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