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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

网约车交通事故·多方主体责任划分案

2026/4/12
王勇律师团队

案件概况

2024年7月5日,委托人张某乘坐某网约车平台(沈阳某科技公司)车辆出行,车辆行驶至浑南区奥体中心附近时,与赵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,导致张某头部、颈部受伤,住院治疗45天,花费医疗费9.7万元,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。事故认定书认定网约车司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赵某无责任。陈某系网约车平台注册司机,车辆挂靠在沈阳某汽车租赁公司,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,但平台、租赁公司、保险公司相互推诿:保险公司以“司机擅自从事营运,改变车辆使用性质”为由拒赔;网约车平台主张与陈某系合作关系,不承担责任;租赁公司以“仅收取挂靠费,无管理过错”拒绝赔偿。张某索赔无门,于2024年10月委托王勇律师代理。

诉讼思路

1、厘清法律关系,锁定全部责任主体 全面梳理案件主体:网约车司机陈某、车辆挂靠单位沈阳某汽车租赁公司、网约车平台运营方沈阳某科技公司、货车无责方赵某及保险公司、张某乘坐车辆保险公司。 依据《民法典》第823条、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17条、第18条,论证: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形成劳务关系,应对乘客损害承担用人单位责任;租赁公司作为挂靠单位,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;保险公司以“改变车辆使用性质”拒赔无法律依据,案涉车辆已登记为营运性质,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。 2、驳斥拒赔理由,突破保险理赔障碍 调取车辆行驶证(登记使用性质为“预约出租客运”)、网约车平台营运资质、投保单、保险条款,证明车辆系合法营运,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车辆用途,格式条款中“改变使用性质拒赔”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无效条款。 向法院申请调取保险公司承保档案,证明其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,依据《保险法》第17条,该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效力。 3、多维举证,最大化赔偿范围 收集张某住院病历、诊断证明、医疗费票据、伤残鉴定报告、误工证明(张某系个体工商户,按行业平均工资核算误工费)、护理费票据、营养费医嘱、交通费票据,完整构建赔偿证据体系。 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,结合张某伤情对工作、生活的影响,请求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。

办案结果

2025年1月,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 1、驳回保险公司拒赔抗辩,判令其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误工费等共计18.2万元; 2、网约车平台、汽车租赁公司对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; 3、货车无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.8万元。 各方均未上诉,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足额支付赔偿款。张某顺利获得全部赔偿,王勇律师通过精准界定多方主体责任,成功破解网约车事故理赔难题,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。

承办团队

王勇律师团队

主任律师 · 20+年执业经验

专注刑事辩护、民商事诉讼等领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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