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功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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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精选案例

交通事故成功辩护案例

当事人因涉嫌交通事故被起诉,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家属找到我所寻求法律帮助。

辩护策略

我所律师团队通过详细分析案情、收集有利证据、制定科学辩护方案,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。

案件取得良好结果,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。
保险理赔

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

本案涉及保险理赔领域,当事人需要专业法律援助。

辩护策略

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案情,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。

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保险理赔

意外险无证驾驶拒赔·二审逆转胜诉案

委托人周先生(男,32岁)于2023年8月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保额80万元,保险期间1年。2024年2月15日,周先生驾驶摩托车(无证驾驶)在苏家屯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,当场死亡。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先生无证驾驶、未戴安全头盔,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周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保险公司以“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,属于保险条款免责情形”为由拒绝赔付。家属不服,于2024年5月委托王勇律师代理,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家属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,王勇律师继续代理二审。

辩护策略

1. **二审聚焦免责条款效力,推翻一审判决** * 全面审查一审证据,发现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中“无证驾驶免责”条款未加粗、未加黑提示,投保单无周先生本人签名(系保险业务员代签),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周先生履行明确说明义务。 * 依据《保险法》第17条、《保险法》司法解释二第11条,主张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法定说明义务而无效。 2. **区分免责情形与事故因果关系,弱化拒赔理由** * 分析事故原因:周先生系单方事故摔倒致死,无证驾驶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、唯一原因(事故路段坑洼、雨天路滑、未戴安全头盔均为因素)。 * 依据《民法典》第497条、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,主张格式免责条款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,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无证驾驶一概免责。 3. **完善证据,强化理赔请求合理性** * 补充提交保险费缴费记录、事故现场照片、尸检报告、户籍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,证实保险合同关系、被保险人死亡事实及家属主体资格。 * 检索类案判例,提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类似案件生效判决,支持“免责条款未说明无效”的代理观点。

2024年12月中院作出二审判决: 1. 撤销一审判决; 2. 确认案涉意外险“无证驾驶免责”条款无效; 3. 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周先生家属意外身故保险金80万元。 本案二审成功逆转一审败诉结果,明确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法定说明义务,为无证驾驶类意外险理赔纠纷提供了重要判例参考。
保险理赔

重疾险等待期拒赔·全额理赔胜诉案

委托人赵先生(男,52岁)于2023年10月在沈阳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,保额50万元,等待期180天(2023年10月15日—2024年4月14日)。2024年4月10日(等待期内),赵先生因体检发现肺部结节,到医院门诊检查,医生初步诊断“疑似肺癌”,建议进一步病理检查;2024年4月16日(等待期后),经病理活检确诊为“肺腺癌”(合同约定重疾)。赵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保险公司以“等待期内已出现重疾症状、疑似诊断,保险事故发生在等待期内”为由,拒绝赔付,仅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.3万元。赵先生多次沟通无果,于2024年7月委托王勇律师代理诉讼。

辩护策略

1. **界定“保险事故发生时间”,突破拒赔核心理由** * 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《保险法》司法解释,明确:重大疾病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应以“病理确诊时间”为准,而非初步疑似诊断时间。 * 收集门诊病历、病理检查报告、确诊时间证明,证明赵先生疑似诊断在等待期内,但**正式确诊**在等待期后,符合理赔条件。 2. **论证免责条款无效,强化理赔依据** * 审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,发现保险公司未对“等待期内疑似疾病拒赔”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(无投保人签字确认、无加粗提示、无明确解释)。 * 依据《保险法》第17条,主张该格式免责条款无效,对赵先生不产生约束力。 3. **完整举证,证明保险事故真实性** * 收集完整医疗证据:体检报告、门诊检查记录、住院病历、病理诊断书、医疗费票据、癌症诊断证明,证实赵先生确诊重疾的事实及时间。 * 调取投保单、保险条款、缴费记录,证明保险合同合法有效、赵先生已履行缴费义务。

2024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 1. 确认保险公司“等待期内疑似疾病拒赔”条款无效; 2. 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赵先生重疾保险金50万元; 3. 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。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赵先生顺利获得全额理赔,本案明确了重疾险“确诊时间”认定标准,否定了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条款,维护了投保人合法权益。
交通事故

网约车交通事故·多方主体责任划分案

2024年7月5日,委托人张某乘坐某网约车平台(沈阳某科技公司)车辆出行,车辆行驶至浑南区奥体中心附近时,与赵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,导致张某头部、颈部受伤,住院治疗45天,花费医疗费9.7万元,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。事故认定书认定网约车司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赵某无责任。陈某系网约车平台注册司机,车辆挂靠在沈阳某汽车租赁公司,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,但平台、租赁公司、保险公司相互推诿:保险公司以“司机擅自从事营运,改变车辆使用性质”为由拒赔;网约车平台主张与陈某系合作关系,不承担责任;租赁公司以“仅收取挂靠费,无管理过错”拒绝赔偿。张某索赔无门,于2024年10月委托王勇律师代理。

辩护策略

1、厘清法律关系,锁定全部责任主体 全面梳理案件主体:网约车司机陈某、车辆挂靠单位沈阳某汽车租赁公司、网约车平台运营方沈阳某科技公司、货车无责方赵某及保险公司、张某乘坐车辆保险公司。 依据《民法典》第823条、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17条、第18条,论证: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形成劳务关系,应对乘客损害承担用人单位责任;租赁公司作为挂靠单位,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;保险公司以“改变车辆使用性质”拒赔无法律依据,案涉车辆已登记为营运性质,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。 2、驳斥拒赔理由,突破保险理赔障碍 调取车辆行驶证(登记使用性质为“预约出租客运”)、网约车平台营运资质、投保单、保险条款,证明车辆系合法营运,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车辆用途,格式条款中“改变使用性质拒赔”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无效条款。 向法院申请调取保险公司承保档案,证明其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,依据《保险法》第17条,该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效力。 3、多维举证,最大化赔偿范围 收集张某住院病历、诊断证明、医疗费票据、伤残鉴定报告、误工证明(张某系个体工商户,按行业平均工资核算误工费)、护理费票据、营养费医嘱、交通费票据,完整构建赔偿证据体系。 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,结合张某伤情对工作、生活的影响,请求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。

2025年1月,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 1、驳回保险公司拒赔抗辩,判令其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误工费等共计18.2万元; 2、网约车平台、汽车租赁公司对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; 3、货车无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.8万元。 各方均未上诉,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足额支付赔偿款。张某顺利获得全部赔偿,王勇律师通过精准界定多方主体责任,成功破解网约车事故理赔难题,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。
交通事故

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+ 全额赔偿案

2024 年 3 月 12 日,委托人李某(行人)在沈阳市沈河区某路口人行横道线外横穿马路时,被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,导致李某左侧胫骨粉碎性骨折、肋骨骨折 6 根,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。交警部门出具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李某因未走人行横道、违规横穿马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,王某承担次要责任。王某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100 万元商业三者险,但保险公司仅同意按 30% 责任比例赔偿 12.8 万元,远低于李某实际损失(医疗费 18.6 万元、误工费 7.2 万元、残疾赔偿金等合计 42.3 万元)。李某多次协商无果,于 2024 年 6 月委托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团队代理维权。

辩护策略

**1. 推翻事故责任认定,重构责任比例** - 王勇律师实地勘察事故现场,发现事发路段人行横道线磨损严重、无警示标识,且王某驾驶车辆存在超速(经调取监控测算时速62km/h,远超路段限速40km/h)、未避让行人、制动不及时等违法行为。 - 收集事故现场监控、车辆行驶轨迹、刹车痕迹鉴定报告、目击证人证言,向沈阳市交警支队提交《事故责任复核申请书》,重点论证:王某超速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,行人违规横穿仅为次要因素,原责任认定适用法律错误、事实认定不清。 - 同步向法院申请中止原认定书效力,提交《证据保全申请书》,固定监控视频、车速鉴定等关键证据。 **2. 完善赔偿证据链,精准核算损失** - 指导李某补充完整医疗病历、用药清单、手术记录、出院小结、后续治疗费评估报告,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、误工期、护理期、营养期重新鉴定(纠正保险公司单方鉴定的不合理结论)。 - 调取李某工作单位劳动合同、工资流水、误工证明、社保缴纳记录,核实误工费标准;收集被扶养人身份信息、户籍证明,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;整理交通费、住宿费、残疾辅助器具费票据,确保每笔损失均有证据支撑。 **3. 以诉促调,争取最优赔偿方案** -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诉求判令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按70%责任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.5万元。 - 庭审中重点阐述:机动车驾驶人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,本案中王某过错程度远大于李某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73条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6条,应减轻行人责任、加重机动车方责任。 - 利用保险公司规避诉讼成本心理,庭后多次组织调解,结合责任复核有利趋势,逐步提升赔偿金额预期。

2024年9月,市交警支队采纳王勇律师意见,撤销原事故认定书,重新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(70%),李某承担次要责任(30%)。法院据此组织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: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误工费、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9.8万元,于调解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完毕。李某实际获赔金额远超保险公司最初方案,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,案件圆满结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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