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疾险等待期拒赔·全额理赔胜诉案
案件概况
委托人赵先生(男,52岁)于2023年10月在沈阳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,保额50万元,等待期180天(2023年10月15日—2024年4月14日)。2024年4月10日(等待期内),赵先生因体检发现肺部结节,到医院门诊检查,医生初步诊断“疑似肺癌”,建议进一步病理检查;2024年4月16日(等待期后),经病理活检确诊为“肺腺癌”(合同约定重疾)。赵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保险公司以“等待期内已出现重疾症状、疑似诊断,保险事故发生在等待期内”为由,拒绝赔付,仅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.3万元。赵先生多次沟通无果,于2024年7月委托王勇律师代理诉讼。
诉讼思路
1. **界定“保险事故发生时间”,突破拒赔核心理由** * 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《保险法》司法解释,明确:重大疾病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应以“病理确诊时间”为准,而非初步疑似诊断时间。 * 收集门诊病历、病理检查报告、确诊时间证明,证明赵先生疑似诊断在等待期内,但**正式确诊**在等待期后,符合理赔条件。 2. **论证免责条款无效,强化理赔依据** * 审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,发现保险公司未对“等待期内疑似疾病拒赔”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(无投保人签字确认、无加粗提示、无明确解释)。 * 依据《保险法》第17条,主张该格式免责条款无效,对赵先生不产生约束力。 3. **完整举证,证明保险事故真实性** * 收集完整医疗证据:体检报告、门诊检查记录、住院病历、病理诊断书、医疗费票据、癌症诊断证明,证实赵先生确诊重疾的事实及时间。 * 调取投保单、保险条款、缴费记录,证明保险合同合法有效、赵先生已履行缴费义务。
办案结果
2024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 1. 确认保险公司“等待期内疑似疾病拒赔”条款无效; 2. 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赵先生重疾保险金50万元; 3. 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。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赵先生顺利获得全额理赔,本案明确了重疾险“确诊时间”认定标准,否定了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条款,维护了投保人合法权益。
承办团队
王勇律师团队
主任律师 · 20+年执业经验
专注刑事辩护、民商事诉讼等领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