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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保险业务员误导投保拒赔

保险理赔2026/5/2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0 次阅读

案件摘要

案件类型:辽宁保险业务员误导投保拒赔 发生地点:辽宁省沈阳市 涉及罪名:《刑法》第224条(合同诈骗罪) 刑期范围: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一、真实案例引入

张先生是沈阳的一位普通上班族。某保险业务员李某向他推销一款重疾险,称只要每年缴纳一定保费,未来生病都能获得高额赔付。张先生听后觉得很划算,便签了合同。几年后,张先生不幸患上重病,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却遭到拒绝。理由是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一些病史,但实际上这些病史是业务员李某让他不用填写的。张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被误导了。

二、【辽宁保险业务员误导投保拒赔】法律解析

什么是【辽宁保险业务员误导投保拒赔】? 简单来说,就是保险业务员为了业绩,故意向消费者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,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。当消费者需要理赔时,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。

法律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24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(一)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;(二)以伪造、变造、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;(三)没有实际履行能力,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,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;(四)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、货款、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;(五)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。

量刑标准 | 情节 | 刑期 | |

法律解读辽宁保险业务员误导投保拒赔

王勇 律师

主任律师

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主任,专注刑事辩护、经济纠纷二十余年。办理各类刑事和经济案件五千余件,熟悉辽宁本地司法实务。坚持"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",为当事人提供专业、务实的法律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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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作者

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

化腾律所-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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